政协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开幕******
中新网太原1月12日电 (记者 李庭耀)1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山西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太原开幕,山西正式进入两会时间。
开幕会上,山西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第一次全体会议执行主席李正印代表政协第十二届山西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向大会报告过去五年工作,提出今后工作建议。
报告从六个方面总结了工作成绩:聚焦高举旗帜、维护核心,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政协事业;聚焦转型综改、全面小康,倾力服务高质量发展大局;聚焦民之关切、群众福祉,用情用力促进民生改善与社会治理;聚焦完善机制、提质增效,大力推进政协专门协商机构建设;聚焦增进共识、团结奋斗,广泛汇聚致力改革发展、民族复兴的奋进力量;聚焦能力提升、作风改进,持续加强政协委员和政协干部两支队伍建设。
报告指出,过去五年,山西省政协组织开展重要协商活动110次、报送建议报告100件,山西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73件。政协重要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纳入省“13710”督办系统,委员的合理化建议转化为推进工作、促进发展的实际举措。
五年来,山西省政协把提案作为反映民意的重要途径,征集提案5677件、立案办复4838件,省领导领办、督办重点提案402件。发挥政协社情民意信息“直通车”作用,收集社情民意信息6万余篇,报送全国政协、山西省委、省政府5000余篇,全国政协采用600余篇,各级领导同志批办和有关部门反馈300余件,助力解决群众烦心事、操心事。该省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持续位居全国第一方阵。
报告对今后工作提出五个“进一步”的建议:进一步深入学习贯彻中共二十大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定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锚定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为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山西篇章献智出力;进一步发挥政协统战组织功能,汇聚起团结奋斗的磅礴力量;进一步提高政协专门协商机构效能,积极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进一步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